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更多权利。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这些权利。

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政府的义务,规定了政府采取行动的特定方式或应避免的特定行为,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个人或团体的基本自由。

  联合国最大的成就之一是创建了全面的人权法体系。所有国家都可以加入这一套普遍适用、受到国际保护且所有人都向往的准则。联合国对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等一系列国际公认的权利做了界定,同时还建立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机制,协助会员国履行各自的责任。

  联合国人权法体系的基础是大会于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和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此后,联合国逐渐扩大人权法的范围,设立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以及其他脆弱群体的权利标准,保护他们免受许多社会中长期普遍存在的歧视。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世界人权宣言》由来自世界各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通过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通过的第217A(III) 号决议宣布,作为衡量所有国家和人民取得成就的共同标准。它第一次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应得到普遍保护。自1948年通过以来,《世界人权宣言》已经被翻译成500多种语言,是世界上被翻译最多的文件资料,是许多新独立国家和新兴民主国家的宪法的思想源泉。《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针对投诉程序和死刑)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法案》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正式生效。旨在促进和保护以下人权:

  •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 享有社会保护、相当的生活水准和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的权利;
  • 获得教育以及享受文化自由和科学进步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正式生效,其《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通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审判以及无罪推定;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意见和言论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参与公共事务和选举;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等权利。公约禁止任意剥夺生命;酷刑、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奴役和强迫劳动;任意逮捕或拘留;任意干涉隐私;战争宣传;歧视;鼓吹种族或宗教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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