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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由民主归档 - 中国行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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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两种自由概念 &#124; 以赛亚·伯林经典文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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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fred]]></dc:creator>
		<pubDate>Sat, 12 Aug 2023 15:36:1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自由民主]]></category>
		<category><![CDATA[消极自由]]></category>
		<category><![CDATA[积极自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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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来源：[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修订本），胡传胜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 强制某人即是剥夺他的自 [&#8230;]</p>
<p><a href="https://chinaaction.org/431.html">两种自由概念 | 以赛亚·伯林经典文选</a>最先出现在<a href="https://chinaaction.org">中国行动</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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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来源：[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修订本），胡传胜译 <br />
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p>
<p>强制某人即是剥夺他的自由。但剥夺他的什么自由？人类历史上的几乎所有道德家都称赞自由。同幸福与善、自然与实在一样，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我既不想讨论这个变化多端的词的历史，也不想讨论观念史家记录的有关这个词的两百多种定义。我只想考察这些含义中的两种，却是核心的两种；我敢说，在这两种含义的背后，有着丰富的人类历史，而且我敢说，仍将会有丰富的人类历史。</p>
<p>freedom或liberty（我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我将称作“消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我将称作“积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这两个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尽管对它们的回答有可能是重叠的。</p>
<p><strong>一、消极自由</strong></p>
<p>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是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奴役状态的。当然，强制并不是一个涵盖所有形式的“不能”（inability）的词。我说我不能跳离地面十码以上，或者说因为失明而无法阅读，或者说无法理解黑格尔的晦涩的篇章，但如果说就此而言我是被奴役或强制的，这种说法未免太奇怪。</p>
<p>强制意味着在我可以以别的方式行事的领域，存在着别人的故意干涉。只有当你被人为地阻止达到某个目的的时候，你才能说缺乏政治权利或自由。纯粹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不能叫缺少政治自由。这个含义在“经济自由”这一表达及其反义词“经济奴役”的现代用法中得到了表现。人们常常貌似有理地说，如果一个人太穷以致负担不起法律并不禁止的某事，如一块面包、环球旅行或法庭追索权，他就没有拥有这个东西的自由，就像法律禁止他拥有这个东西时一样不自由。……如果我相信我没有能力获得某个东西是因为其他人做了某些安排，而根据此安排，我（而不是别人）才没有足够的钱去支付这种东西；只有在这个时候，我才说我自己是一种强制或奴役的牺牲品。</p>
<div class="hidden-content">
<p>换句话说，对自由这个词的这种使用，依赖于一种特殊的关于我的贫困与弱势起因的社会与经济理论。如果我没有物质手段是因为我缺乏心智或生理能力，那么，只有当我接受了这种理论时（这种理论最知名的版本当然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法则观念），我才能说被剥夺了自由（而不单单说我是贫困的）。此外，当我相信我因为一种我认为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而处于匮乏状态时，我就涉及到了经济的奴役或压迫。卢梭说，事情的本性并不使我疯狂，只有病态的意志才使我疯狂。判断受压迫的标准是：我认为别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阻碍了我的愿望。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p>
<p>当英国古典政治哲学家们使用自由这个词时，指的正是这个含义。他们在这个领域应该或必须有多广阔上，也存在分歧。……不过一些思想家，特别是英国的自由主义者洛克、穆勒与法国的自由主义者贡斯当、托克维尔，同样认为，应该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因为如果这个领域被践踏，个人将会发现他自己处于一种甚至对于他的自然能力的最低限度发展也嫌狭窄的空间中，而正是他的那些自然能力，使得他有可能追求甚或领会各种各样人们视为善良、正确或神圣的目的。随之而来的是，必须划定私人生活的领域与公共权威的领域间的界线。这条界线应该划在哪里，是一个有争议甚至是讨价还价的问题。</p>
<p>人大体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一个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性的，是绝不会以任何方式闯入别人领地的。“狼的自由就是羊的末日”；一些人的自由必须依赖于对另一些人的限制。人们常说，牛津大学学监的自由完全不同于埃及农夫的自由。这个命题的力量源自某个既真实又重要的事实，但是这种措辞本身却是一种政治上的哗众取宠。的确，向那些衣不蔽体、目不识丁、处于饥饿与疾病中的人提供政治权利或者保护他们不受国家的干涉，等于嘲笑他们的生活状况；在他们能够理解或使用他们日益增长的自由之前，他们更需要医疗援助或受教育。对那些不能使用自由的人，自由又是什么呢？没有运用自由的适当条件，自由的价值何在？</p>
<p>困扰着西方自由主义者良心的，并不是他们相信人们所寻求的自由依其社会或经济条件的不同而不同，而是这样一种信念：少数拥有自由的人靠剥夺绝大多数没有自由的人而获得自由，或至少无视大多数人没有自由这个事实。他们有很好的理由相信，如果个人自由是人类的一个最终目的，那么任何人都不应将其剥夺。自由的平等性；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就应该怎样对待别人；回报那些只有他们才使我的自由、繁荣或开明成为可能的人；最简单与普遍意义上的公正—这些东西是自由主义道德的基础。自由并不是人的唯一目标。</p>
<p>任何事物是什么就是什么：<strong>自由就是自由，既不是平等、公平、正义、文化，也不是人的幸福或良心的安稳</strong>。如果我、我的阶级或我的民族的自由依赖于其他巨大数量的人的不幸，那么促成这种状况的制度就是不公正与不道德的。但是如果我剥夺或丧失我的自由以求减轻这种不平等的耻辱，同时却并未实质性地增加别人的个人自由，那么，结果就是自由绝对地丧失了。自由之所失也许会由公正、幸福或和平之所得来补偿，但是失去的仍旧失去了；说虽然我的“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有可能失去，但某种其他的自由（“社会的”或“经济的”）有可能增加，这是混淆了价值。</p>
<p>不过，为了保证一些人的自由，另一些人的自由有时候必须被剥夺，这仍然是正确的。这样做必须建立在什么原则之上？如果自由是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价值，就不会有这样一种原则。但是不管怎么说，这样那样相互冲突的法则或原则实际上还是产生了：并不总是因为那些可以完全说清楚、更不要说可以概括为法则或普遍公理的原因了。不过，实际的妥协还是可以发现的。</p>
<p>如果我们不想“贬抑或否定我们的本性”，我们必须保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我们不可能处于绝对自由状态，因此必须放弃我们的一些自由以保持另外一些。但是完全的放弃是一种自我挫败。那么这种最小限度应该是什么？一个人不经殊死搏斗便不能放弃的，是他的人性的本质。这种本质是什么？它所隐含的标准是什么？这曾是且将是无尽争论的话题。但是不管以什么样的原则来划定不受干涉的领地，无论它是自然法、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还是绝对命令的要求、社会契约之规定或人们借以澄清和卫护他们的信念的任何其他概念，<strong>自由在这一意义上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干涉。</strong></p>
<p>“唯一可以配得上自由这个名称的，就是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善的自由。”自由的最知名斗士如是说。果真如此，强迫还有其正当理由吗？穆勒从未怀疑有。既然公正要求所有个体必须有资格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所有其他个体都必须被禁止剥夺任何人拥有这种自由。的确，所有法律的功能正是要防止这种冲撞：国家被降低为拉萨尔曾经轻蔑地称作守夜人或交通警的职能。……穆勒宣称，除非个体被允许过他愿意的生活，“按只与他们自已有关的方式”，否则文明就不会进步；没有观念的自由市场，真理也不会显露；也就将没有自发性、原创性与天才的余地，没有心灵活力、道德勇气的余地。社会将被“集体平庸”的重量压垮。</p>
<p>所有丰富与多样的东西将被习惯的重量、人的恒常的齐一化倾向压垮，而这种齐一化倾向只培育“萎缩的”能力，“干枯与死板”，“残疾与侏儒式的”人类。“异教徒的自我肯定”与“基督徒的自我否定”同样属于人的价值。“一个人不顾劝说与提醒而可能犯下的所有错误，其为恶远不及允许别人强制他做他们认为于他有益的事。”对自由的捍卫就存在于这样一种排除干涉的“消极”目标中。用迫害威胁一个人，让他服从一种他再也无法选择自己的目标的生活；关闭他面前的所有大门而只留下一扇门，不管所开启的那种景象多么高尚，或者不管那些作此安排的人的动机多么仁慈，都是对一条真理的犯罪：他是一个人，一个有他自己生活的存在者。</p>
<p><strong>二、积极自由</strong></p>
<p>“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strong>我希望成为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客体；</strong><strong>希望被理性、有意识的目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影响我的原因推动</strong>。我希望是个人物，而不希望什么也不是；希望是一个行动者，也就是说是决定的而不是被决定的，是自我导向的，而不是如一个事物、一个动物、一个无力起到人的作用的奴隶那样，只受外在自然或他人的作用，也就是说，我是能够领会我自己的目标与策略且能够实现它们的人。</p>
<p>当我说我是理性的，而且正是我的理性使我作为人类的一员与自然的其他部分相区别时，我所表达的至少部分就是上述意思。此外，我希望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主动的存在，是对自己的选择负有责任并能够依据我自己的观念与意图对这些选择做出解释的。只要我相信这是真实的，我就感到我是自由的；如果我意识到这并不是真实的，我就是受奴役的。</p>
<p>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初看之下，似乎是两个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只是同一个事物的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而已。不过，历史地看，“积极”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朝不同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p>
<p>“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但是我会不会是自然的奴隶？或者是我自己的“难以驾驭”的激情的奴隶？这难道不是同一类“奴隶”的许多种属吗？人难道没有把自己从精神的或自然的奴役中解放出来的经验？在这种解放的过程中，他们没有一方面意识到一个居于支配地位的自我，另一方面意识到他们身上注定处于受支配地位的东西？于是，这种支配性的自我就等同于理性，我的“高级的本性”，我的“真实的”、“理想的”和“自律的”自我，或者等同于我的“处于最好状态中的”自我；这种高级的自我与非理性的冲动、无法控制的欲望、我的“低级”的本性、追求即时快乐、我的“经验的”或“他律”自我形成鲜明对照；这后一种自我受汹涌的欲望与激情的冲击，若要上升到它的“真实”本性的完全高度，需要受到严格的约束。</p>
<p>现今，这两种自我有可能被描绘成为更大的鸿沟所分裂；真实的自我有可能被理解成某种比个体更广的东西，如被理解成个体只是其一个因素或方面的社会“整体”：部落，种族，教会，国家，生者、死者与未出生者组成的大社会。这种实体于是被确认为“真正”的自我，它可以将其集体的、“有机的”、单一的意志强加于它的顽抗的“成员”身上，达到其自身的因此也是他们的“更高的”自由。……于是我就宣称我比他们自己更知道他们真正需要什么。随之而来的是，如果他们是理性的并且像我一样明智地理解他们的利益，他们便不会反抗我。但我的要求不会就此停止。</p>
<p>我有可能宣称他们现在实际上追求的正是他们在愚昧的状态下有意识地抵抗的，因为在他们当中存在着一个隐秘的实体，即他们潜在的理性的意志，或他们的真实目的，而这种实体虽然被他们公开的感受、言行所掩盖，却是他们“真实的”自我，是处于时空中的可怜的经验自我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自我；我有可能声称这种内在的精神是惟一值得认真对待的自我。当我采取这种观点的时候，我就处在这样一种立场：无视个人或社会的实际愿望，以他们的“真实”自我之名并代表这种自我来威逼、压迫与拷打他们，并确信不管人的实际目标是什么（幸福、履行义务、智慧、公正的社会、自我满足），它们都必须与他的自由——他的“真正的”、虽然常常是潜在的与未表达的自我的自由选择——相同一。</p>
<p>就“积极的”自由的自我而言，这种实体可能被膨胀成某种超人的实体——国家、阶级、民族或者历史本身的长征，被视为比经验的自我更“真实”的属性主体。但事实上，作为自我控制的“积极”自由概念，及其所暗示的人与其自身分裂的含义，在历史上、学说上与实践上，很容易把人格分裂为二：超验的、主导性的控制者，与需要加以约束并使其就范的欲望与激情的集合。真正有影响的，便是这样一种历史事实。在这个事实证明，<strong>自由的概念直接源自于什么东西构成自我、人格与人的观念</strong>。对人的定义加以足够的操纵，自由就会包含着操纵者所希望的任何意义。晚近的历史已经使这一点变得太明显了。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p>
<p>对自由这个主题的探讨，还存在着另一种具有历史重要性的方法，这种方法将自由与其姐妹价值，即平等与博爱相混淆，从而导致相似的反自由主义结论。自从这个问题在十八世纪未被提出以来，“个体”，到底意味着什么的问题一再被提出，并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这就是个体与群体强烈要求被承认的核心所在，在我们这个时代，也是职业、阶级、民族与种族强烈要求被承认的核心所在。虽然我没有从我自己的社会成员手中获得“消极”自由，但他们是我自己的群体的一员；他们理解我，正如我理解他们；而这种理解在我心目中造成我是世界上“一个人”的感觉。……然而这种对地位与承认的渴望并不等同于个人自由，不管是这个词的“消极”含义还是它的“积极”含义。</p>
<p>它同样是人类深刻的需要和充满激情地为之奋斗的东西。它是某种与自由相近但本身却并非自由的东西。虽然它带来整个群体的消极自由，但它更紧密地与团结友爱、相互理解、平等结合的需要等所有被称为——不过是误称——社会自由的东西相关联。社会与政治术语必然是模糊的。试图使政治的词汇变得太精确便有可能使之变得无用。但是让词的用法宽泛到超出必要的程度，对真理也是无益的。……正是将对自由的需要与这种深刻而普遍的对地位与理解的需要相混淆，进而与社会的自我导向的概念——在这里被解放的自我不再是个体，而只是“社会整体”——相混淆，才使得人们有可能在屈服于寡头或独裁者权威的同时，声称这种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说解放了他们。</p>
<p>如果民主制，在不失其民主特性的情况下，仍会压制自由——至少在自由主义所使用的这个词的意义上——那么，什么东西能使一个社会成为真正自由的社会？对于贡斯当、穆勒、托克维尔以及他们所属的自由主义传统而言，除非受两个多少相互关联的原则统治，没有一个社会能是自由的。一个原则是，只有权利，而非权力，才能被视为绝对的，从而使得所有人，<strong>不管什么样的权力统治着他们，都有绝对的权利拒绝非人性的举动</strong>。第二个原则是，存在着并非人为划定的疆界，在其中人必须是不可侵犯的；……关于这些规则，说某个法院或主权团体可以通过某种正式的程序予以废除，是荒谬的。</p>
<p><strong>三、多元价值</strong></p>
<p>像所有大革命一样，法国革命，至少是其雅各宾党的形式，正是那种集体自我导向的“积极自由”要求的大爆发。这种自由使得大多数法国人感到作为一个民族得到解放，尽管对他们中的许多人来说，其结果是个人自由受到严厉限制。卢梭曾经欢欣鼓舞地说，自由的法律可能比暴政的束缚更加严厉。暴政是服务于人类的主子的。法律不会是暴君。卢梭所说的自由并不是在特定的领域内不受干扰的那种“消极的”个人自由，而是社会中所有有完全资格的人（而不仅仅是某些人）共享一种有权干涉每个公民生活的任何方面的公共权力。……将一个成功崛起且不受限制的、一般称作主权的权威，从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并不是增加自由，而只是转移了奴隶的担子。</p>
<p>贡斯当视卢梭为个人自由的最危险的敌人，因为卢梭宣称“把自己献给所有人，就等于没有献给任何人”。贡斯当看不出，即使主权是“每一个人”，为什么它就不会压迫它那不可分割的自我的某一个“成员”，如果它决定要这么做的话。当然，我可能会情愿让人民大会、一个家族或我属于其少数派的一个阶级来剥夺我的自由。有一天它可能会给我一个机会，去说服其他人为我做我觉得我有资格要求的事情。但是我的自由通过我的家族、朋友、同胞公民之手被剥夺，是一种同样有效的被剥夺。霍布斯无论怎么说都更为坦率：<strong>他并没有骗人说主权不会使人受奴役；</strong><strong>他虽为这种奴役辩护，但至少没有厚颜无耻地称之为自由。</strong></p>
<p>有一种信念与任何别的信念相比，对个体在伟大历史理想，如公正，进步，后代的幸福，神圣的使命，民族、种族或阶级的解放，甚或自由本身的祭坛上被屠杀，负有更大的责任。这种信念要求个体为社会的自由牺牲自己。这种信念是：在某个地方，在过去或未来，在神启或某个思想家的心中，在历史或科学的宣言中，或者在未腐化的善良人的单纯心灵中，存在着最终的解决之道。这个古老的信念建立在这样一种确信的基础上：人们信奉的所有积极的价值，最终都是相互包容甚或是相互支撑的。历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说过，“自然用一条不可分割的锁链将真理、幸福与美德结合在一起”；他还用相似的话说过自由、平等与公正。</p>
<p>〔作者注〕孔多塞：《人类精神进步历史表纲要》，第228页。孔多塞声称社会科学的任务就是表明，“启蒙的进步与自由、美德、尊重人的自然权利等方面的进步，是自然地结合在一起的；表明这些单独看真正好却常常彼此分离乃至于被认为是不相容的理想，当启蒙在大多数民族中同时达到一定程度时，应该如何变得不可分离”。他继续说道：“人们在承认必须用真理摧毁它们很久之后，仍然保持着他们幼年的错误，他们的国家、他们的时代的错误。”出处同前，第9-10页。非常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他自己的信念本身，即需要且可能将所有好事结合在一起，便属于被他自己很好地描述过的那类错误。</p>
<p>并非所有的好事都是相容的，更不用说人类的所有理想了。但是在某个地方，我们却被教导说，所有这些价值以某种方式共处必须是可能的，因为否则，宇宙就不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价值的冲突就将成为人类生活固有的、不可消除的因素。承认我们某些理想的实现原则上可能使别的理想不可能实现，就等于说人类完全满足的观念乃是一个形式上的矛盾，一个形而上学的狂想。对每一个理性主义的形而上学家，从柏拉图到黑格尔或马克思的最晚近弟子来说，放弃所有谜团都被解开、所有矛盾都被化解这样一种最后和谐的观念，是粗俗的经验主义，是在残酷的事实面前的自我放弃，是理性在事物本性面前的一种无法容忍的破产，是无法解释事物、为事物提供辩护并将其归结为一个体系的标志。</p>
<p>我毫不怀疑，正是这样一种教条式的确定性应该对下述深刻、平静且不可动摇的信念负责，这个深居历史上那些最残忍的暴君与迫害者心中的信念就是：他们的目的证明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完全合理的。我并不是说自我完善的理想——不管是对于个体，还是对于民族、教会或阶级——本身就是应受谴责的，也不是说为之辩护的语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语义混淆或误用词语的结果，是道德或智识反常的结果；我试图表明的是，正是“积极”意义的自由观念，居于民族或社会自我导向要求的核心，也正是这些要求，激活了我们时代那些最有力量的、道德上正义的公众运动。</p>
<p>不承认这点，会造成对我们时代的最关键的那些事实与观念的误解。但是在我看来，从原则上可以发现某个单一的公式，借此人的多样的目的就会得到和谐的实现，这样一种信念同样可以证明是荒谬的。如果正如我所认为的，<strong>人的目的是多样的，而且从原则上说它们并不是完全相容的，那么，无论在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冲突与悲剧的可能性便不可能被完全消除</strong>。于是，在各种绝对的要求之间做出选择，便构成人类状况的一个无法逃脱的特征。这就赋予了自由以价值——阿克顿所理解的那种自由的价值：它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从我们的混乱的观念、非理性与无序的生活，即只有万能药才可救治的困境中产生的短暂需要。</p>
<p>无需强调的事实是，一元论以及对单一标准的信仰，无论对于理智还是对于情绪，常常被证明是个深刻的满足之源。……它都注定要遭遇人类的某种无法预见也不可预见的发展，如果这种标准太僵化，它便不可能适应这种发展；进而它就将被用于为普罗克汝斯忒斯式的先验野蛮行径辩护，即为把现实的人类社会强行纳入某种固定的模式辩护，这种模式出自于我们对多半是想象性的过去或全然是想象性的未来的那种易错的理解。以人类的生命为代价来保持我们的绝对的范畴与理想，同样违反科学与历史的原则；它是一种可以同等地在我们时代的左右翼中发现的态度，是与那些尊重事实的人所接受的原则无法相容的。</p>
<p>假定所有的价值能够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以致稍加检视便可决定何者为最高，在我看来这违背了我们的人是自由主体的知识，把道德的决定看作是原则上由计算尺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多元主义是更人道的，因为它并未（像体系建构者那样）以某种遥远的、前后矛盾的理想的名义，剥夺不可预测地自我转化的人类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那些东西。结果，人在各种终极价值中进行选择；<strong>他们之所以做出选择，是因为他们的生活与思想受到基本的道德范畴与概念的决定</strong>，这些范畴与概念，不管其最终的起源是什么，在大部分的时空中，至少是他们的存在与思想、他们自己的认同感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人之为人的要素的一部分。</p>
</div>
<p><a href="https://chinaaction.org/431.html">两种自由概念 | 以赛亚·伯林经典文选</a>最先出现在<a href="https://chinaaction.org">中国行动</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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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从自由主义到自由民主制度</title>
		<link>https://chinaaction.org/188.html</link>
		
		<dc:creator><![CDATA[fred]]></dc:creator>
		<pubDate>Sun, 23 Apr 2023 16:39:4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自由民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mysite1.online/?p=188</guid>

					<description><![CDATA[<p>作者：马克.普勒纳(Marc Plattner) （国际民主问题研究论坛主任、Journal of Democ [&#8230;]</p>
<p><a href="https://chinaaction.org/188.html">从自由主义到自由民主制度</a>最先出现在<a href="https://chinaaction.org">中国行动</a>。</p>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class="article-title">作者：马克.普勒纳(Marc Plattner)</div>
<div class="article-author-attributes">（国际民主问题研究论坛主任、Journal of Democracy主编）</div>
<div> </div>
<div><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目录</span></strong></div>
<div><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 </span></strong></div>
<div class="article-ack"><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自由主义和平等</span></strong><br />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普及政治选举</span></strong><br />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普选权的实现在所必然</span></strong><br />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民主和自由主义的复兴</span></strong><br />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注释】</span></strong></div>
<div class="article-content">
<p>   当今世界上发达的西方国家中的最自由派的政府，通常都被称为自由民主政府，或者乾脆简称为民主政府。这突显出二十世纪的自由主义与十七世纪后期及十八世纪出现的老自由主义有明显的差异。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在世界上任何奉行自由主义的国度(这里的自由主义是指宪政的有限政府、法治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几乎都实行着民主制度(这里的民主制度指的是由全国统一的选举产生民选政府)。然而，近几十年来，这一看法的逆命题却变得越来越靠不住了。自1975年以来，威权主义政权的声名下跌，许多威权主义政权被民选政府所替代，尽管在选举这些民选政府的过程中自由选举的成份多少不一；现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政权似乎可被称为是民主的，但却未必是自由的。结果，自由主义和民主之间的关系再次变成知识界和政策讨论中的一个争论焦点。 </p>
<p>    法利德.扎卡瑞亚（Fareed Zakaria）1997年发表在《外交事务（Foreign Affairs）》上关于“不自由的民主之兴起”一文，也许可算是这一争论的最典型的例子。<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 name="1"></a>[1] 扎卡瑞亚所强调的是，即使是在那些成功地维护着自由选举制度的政权当中，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去衡量，也有许多政权在法治和保护个人权利方面记录不佳；其实，其他的观察家早已表达过和扎卡瑞亚一样的看法，这些观察家比扎卡瑞亚更关心在前共产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里为自由民主的实现所作的斗争。他们倾向于强调巩固这些新出现的民主政体和维护其选举制度建设方面成就的重要性，因为这些新的民主制度将会逐步增强其自由主义特徵。然而，扎卡瑞亚得出的结论却是，这些政权在政治自由方面的欠缺，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采行了公众选举的民主机制。因此他提出了质疑，在自由主义尚未稳固地奠基的国家里鼓励选举统治者是否明智。 </p>
<p>    扎卡瑞亚非常强调自由主义和民主的区别。他清晰地表明，他认为自由主义比民主更重要；同时，他认为，自由的独裁专制比不自由的民主制度更好。由此掀起了一场关于当代世界上自由专制体制(更一般地讲，即不民主的自由制度)的生命力的讨论，其实扎卡瑞亚所能提供的二十世纪中最明显的自由专制体制的例子，只是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谈到自由专制，扎卡瑞亚最常用的例子是十九世纪欧洲的立宪君主政体，在这些国家后来实行多国通行的男性选举权制度之前，那里确实存在着自由主义的因素。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二十世纪之前的非民主自由国家现在早就都变成民主国家了。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奉行自由主义的政权全都转而朝着民主的方向演变?仅仅是偶然的条件或外来因素造成的，还是这种转变或多或少与自由主义内含的原则有关?这些就是本文准备探讨的问题。<br />
<b><br />
自由主义和平等  </b> </p>
<p>    自由主义基本上是一种保护个人在生活、自由、财产、追求幸福等方面权利的理念。要保护人民的这些权利，固然需要政府；但政府也可能构成对人民的这些权利的威胁，因此，保护人民、以防政府对人民权利的侵害，也同样是重要的。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主张对政府用宪法和法治加以限制。然而，乍一看似乎原则上并没有必要强调，一个政府必须由人民来选择；由一个人或几个人领导的立宪政府好像也可以象一个民主政府那样保护民众的个人权利。不过，事实上确实有理由担心，一个只对多数人负责的政府可能会违反那些与多数人诉求不同的居于少数人地位的民众的权利。正因为担心这样的结果，过去几个世纪以来许多自由主义者一直反对扩大普选。但是，他们在各国所做的阻止扩大普选的努力几乎都失败了，而自由主义最后也演变成自由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不仅没有摧毁自由主义，相反，自由主义整体上反而更加兴盛了。这表明自由主义和民主之间的摩擦并不象某些人想象得那么大。实际上，我想进一步阐述的是，自由主义的哲学本身就包含了民主化的种子。 </p>
<p>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原则的经典表述不仅提出了关于个人权利和受约束的政府的原理，而且提出了人类平等这一要义。“美国独立宣言”就宣称，“人生来平等”是首要的可自我证明的真理。“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在它的十七条原则中也首先声称，“人们生来且将永久如此地自由并享有同等权利”。这些关于人的权利或自由以及他们的相互平等之间关联的昭示，可以很容易就追溯到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经典著作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关于政府的论文之二（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的开篇章节。为了说明合法的政治权力来源，洛克首先提出了“在什么样的国家所有的人都能自然地介入”这一问题；他认为，这样的国家不仅应当是一个“充份自由的国家”，而且应当“也是一个平等的国家，在其中所有的权力和司法彼此互补，无人可比他人获得更多权力。”。<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2]" name="2"></a>[2] </p>
<p>    天然的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关联是十分清楚的。如果人们不能享有平等的天然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有些人拥有统治其他人的权利，那么，人们就不可能自然地获得自由；同样地，如果所有的人都天然地平等，那么，就没有任何人可以拥有天然的权利去统治他人。洛克此文乃其“关于政府的论文之一（First Treatise of Government）”之续篇。在他的“论文之一”中，他拒绝了费莫爵士（Sir Robert Filmer）关于家长式权力的观点；洛克认为，费莫观点的基础是“人们生来就不是自由的，所以决不可能有自由选择统治者或政府的形式”<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3]" name="3"></a>[3]；洛克指出，费莫的这种认为人们天然地臣服于某一权力的观点是有缺陷的。在“论文之二”里，洛克一开始就强调，如果政府权力的唯一基础不是暴力和诡计，那么就有必要找出政治权力新的来源；他发现，政治权力可来源于人民的赞同，恰恰因为人们“按其本质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所以，没有人们自己的赞同，谁也不能被剥夺其天然的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地位而迫使其臣服于他人的政治权力”。<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4]" name="4"></a>[4] 如果政治合法性的其他原则皆失灵，那么就只剩下被管理者对政府的赞同还能发生作用。 </p>
<p>    视政府的合法性建立于被管理者对政府的赞同之上，也就意味着，实际上人民（洛克所指的不是那些反对贵族的平民，而是全体社会成员）才握有最高权力。人民是政治社会的奠基者，只有他们才能决定如何安排政治管理的权力；如果现存的政治机器背离了他们的信任，也只有他们才有“权利要求恢复他们本来就拥有的自由”、并选择一个新的政治管理形式。<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5]" name="5"></a>[5] 虽然洛克提出了这些平等或民主的原则，但他并没有从中得出应该由人民自己（或他们选出的代表）来实行政治管理之类的结论。相反，他认为，当人们初次凝聚成一个政治社会之后，多数人不会考虑由自己来组成政府（他称这种情形或许是所谓的“完美的民主”），他们会把由几个人、或一个人、或类似“形式的组合而成的政府看做是不错的安排”。<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6]" name="6"></a>[6] 例如，洛克认为，在英格兰，正是因为人们自己欲依附于旧的宪政安排，他们才总是回归到“国王、贵族和下院的旧式统治”。<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7]" name="7"></a>[7] 总之，如果非民主的政府形式能够得到人民的赞同，它也是合法的。 </p>
<p>    在理论上这并不是全无道理的，而在支持民众权利和受约束的政府这一理念的人们当中，这样的看法至少在一个世纪内占据着上风。但是，关于政府必须建立在民众赞同的基础之上的理念，渐渐地而又毫不容情地导致另一种理念的形成，即政府必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government must be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为何会发生如此之变化呢?要了解这一点，可以先思考一下，为什么人民会赞同一个并非他们自己可掌握的政府、或者赞同一个不是由他们所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政府?当然，对此可以提出一个简单的答案，即前几个世纪的民众根本没有选择，如果他们当时可以选择政府的话，或许他们会选择一个能代表平民要求的政府。而另一个答案则可从洛克的话中找到，“事情并不象有些人随便猜测的那样，民众其实不会轻易地摆脱旧的政治体制。很难说服他们去改正那些他们已经习惯了的制度之公认的弊端”。<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8]" name="8"></a>[8] 在十七和十八世纪，君主和贵族不仅统治着世界各国，而且统治着民众的思想。也许可以说，那时人们之所以愿意被他人所统治，就是因为除此之外的其他理念尚未取得支配性的影响。但是，后来公众越来越接受和拥护天然平等的原则，而人民赞同非民主的政府的意愿则注定会消失的。 </p>
<p>    在北美殖民地，洛克的观点曾被广泛地采纳，君主贵族政治也远不象在欧洲的传统社会中那样获得支持。所以，很明显地，北美革命之后人民只愿意接受民选政府，而不愿意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9]" name="9"></a>[9] 大革命之后的法国也迅速地转向，完全排斥任何带君主或贵族色彩的政治制度。即便是在民众对旧的政治架构仍相当认同的英国，早在1770年代就出现了关于男性成年人普选权的要求<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0]" name="10"></a>[10]；而到了十九世纪，公民权（特别是选举权）的扩大已全面铺开并相当成功。 </p>
<p><b>普及政治选举</b>         </p>
<p>    要探讨人类历史向自由主义的民主化演变的过程，比较好的方法是回顾一下杰出的十八、十九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观点。在托马斯.佩恩（Thomas Paine）的著作中，可以找到早期的关于天然平等、以及在公众认同基础上拒绝任何非民选政府的主张，他从洛克的关于天然权利的论述中得出了最激进的结论。佩恩在他1795年的“关于政府的首要原则之论述（Dissertation on First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1]" name="11"></a>[11]中提出，世界上“主要有两类”政府，“一类是由选举而产生的具民意代表性的政府，另一类是世袭传承的政府”；他认为，前者是“建立在人民的权利之上的”，而后者则是“以篡权为基础的”。按照佩恩的看法，世袭传承的政府“根本没有权利存在下去”。1688年的英国议会或许有权让威廉三世和玛丽共主王位，因为“在那一时代每个国家都有权按它所喜欢的方式实行统治”；但是，英国的议会却无权逼迫后世的英国人民受威廉三世和玛丽之后嗣的统治。 </p>
<p>    对代议制政府来说，它唯一真实的基础就是国民权利的平等，即“选择政治代表时每个男性可投一票也仅能投一票”。虽然佩恩没有提出妇女投票权的问题，但他明确地反对那种主张按财产来衡量投票权的主张，视之为不公正的诉求。将一部份社会成员从选举中排除出去是对这些人的侵害，因为这“意味着在道义上污辱了这些被排斥的人”，没有理由因为他们的贫困而污辱他们。佩恩坚定地认为，“选举政治代表人物的权利是具关键意义的权利，这一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其他权利是否能得到保护。剥夺一个人的选举权就是把他推向被奴役的地位，因为当人们不得不服从他人的意愿时就事实上处于被奴役的状态，而一个人没有投票权去选举政治代表人物正属于这种情形”。 </p>
<p>    最后，为了理解历史上把部份人从选举中排除出去的做法是如何变得令人难以容忍的，下面我引一段比较长一点的佩恩的话，他的辞藻略为华丽了一点:</p>
<table border="0" align="center">
<tbody>
<tr>
<td align="left" width="100%">“当男性被视为没有自己的权利时，或者这些权利只属于某个<br />
特定阶级的男性，或者政府自己赋予自己存续下去的权利时，<br />
要维持对人民的威权统治并非难事。这样的威权统治建立在忽<br />
视民众权利、维持对政权的迷信之基础上，这样的做法本身就<br />
提供了威权统治的手段。但是，一旦民众的权利不容再被忽视，<br />
而对政权的迷信也随之消失时，当民众意识到统治者以往对他<br />
们的哄骗，当民众在反醒中发现，除了大自然天然提供的资源<br />
外，世界上现存的所有财富主要来自耕种者和制造者之手，当<br />
他们开始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和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时，统治者<br />
就再也不能象以前那样统治民众了。当政者的诡计一旦被识破 <br />
就再也演不下去了。” </td>
</tr>
</tbody>
</table>
<p>    支持扩大普选权的另一观点源于功利主义，虽然功利主义拒绝关于天然权利的准则，然而，它把杰瑞米.本萨姆（Jeremy Benthum）的“一人一票，无人例外”的格言视为指导性原则。一般都把詹姆斯.米尔（James Mill）的“关于政府的论文”（1820年）看作是功利主义政治思想的经典表述。<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2]" name="12"></a>[12] 詹姆斯.米尔和佩恩一样，视代议制是好政府的关键。詹姆斯.米尔避免使用诸如个人选举政治代表的权利这样的词语，他认为，“当政府选择者之利益与社会成员之利益不同时，代议制政府的优越性就完全丧失了”。不过，在实行不完全普选的条件下，若被从选举过程中排除出去的那些人的利益“无可质疑地”由其他有选举权的人所代表，那么，政府选择者之利益是可能恰巧与社会成员之利益一致的。在这一基础上，米尔为将妇女从选举过程中排除出去的做法辩护，他认为，“差不多所有妇女的利益都与其父亲或丈夫的利益相关”；他也考虑接受将四十岁以下的男性从选举中过程中排除的做法，因为“四十岁的男性对年青男性的福利至为关心”。 </p>
<p>    詹姆斯.米尔还用冗长复杂的表述讨论了选举人的财产资格问题。他拒绝了那种为选举人设定高额财产资格的做法，其理由是，从人的本性来看，那样做将会把政府变成一个少数人用来追求自己利益的机构，使得社会多数成员因此而蒙受损害。虽然他也承认，设定一个非常低的选举人财产资格、以使大多数人能够投票，并非“恶行”，但他认为，那样做“毫无意义”，因为，让那剩下的少数人参加普选并不会大大地改变选举结果。托玛斯.巴炳顿.麦考利（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在他1829年著名的对詹姆斯.米尔的“关于政府的论文”的评论中认为，詹姆斯.米尔反对任何形式的选举人财产资格，而且常就此与人争论。<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3]" name="13"></a>[13] （托玛斯.麦考利也反对米尔质疑妇女普选权的理由，指责米尔“温和地断然排斥了占人类半数的女性之利益”。） </p>
<p>    麦考利从根本上反对米尔对政治问题的推论方法以及米尔关于人类贪欲本性的看法，对麦考利来说，选举人的“财富资格”问题是（米尔的）“整篇论文中最重要的现实问题”。麦考利的看法与米尔相反，麦考利争辩说，既然“在所有的文明社会中都出现了一小部份的富人和一大批穷人”，那么，如果穷人能享有公民权，他们确实会利用他们的政治权力去掠夺富人，这符合穷人的利益。麦考利用令人不可思议的词句描画出给予穷人公民权的危险:</p>
<table border="0" align="center">
<tbody>
<tr>
<td align="left" width="100%">“在文明体系的内部是否可能产生出足以摧毁这一体系的弊病<br />
呢？即使没有地震、饥荒、瘟疫或者外敌入侵这样的事件，历<br />
经多少代的智慧和光荣才建立起来的社会架构，是否仍然可能<br />
会被新建立的体制所扰乱，结果，风雅趣味、文学艺术、科学、<br />
商业、制造业等等几乎所有的东西都逐渐地被扫荡一空，只剩<br />
下粗鲁的维持动物般生活的生存方式？在两至三百年内，一些<br />
乾瘦半裸的渔夫是否可能出来瓜分欧洲最伟大的城市之废墟，<br />
在这些城市过去的大型码头的遗迹处洗他们的鱼网，在由昔日<br />
庄严的大教堂组成的旧都之旁盖起他们的茅舍？我们可以毫不<br />
犹豫地说，如果詹姆斯.米尔主张的原则得以奉行,他所建议的<br />
政府形式肯定会产生这样的结果。但是，如果他的那些原则无<br />
法实施，如果我们反对这些原则的理由是正当的，那么，社会<br />
中上层所建立的秩序就是人类的自然代表。他们的利益可能在<br />
某些方面与社会中穷人们的利益不一致，但是，今后人类社会<br />
的世世代代也将会如此。” </td>
</tr>
</tbody>
</table>
<p>
    尽管麦考利对文明的光辉如此赞美、又说了那么多令人厌恶的话，不过，这些说法并不能掩盖一个事实，即选举人的“财富资格”仍然是一个争论的焦点，关系到普选权制度下财产的基本地位。人们也许可以说，这一论争完全可以用洛克（Locke）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其中真正的问题在于，是否扩大了选举权就会危害财产权。随着对旧制度的支持日益衰落，而关于人们天然地享有平等权利以及政府要经由民众认同的观念占据了上风，有关民主的争辩越来越成为自由主义内部的论争。 </p>
<p><b>普选权的实现在所必然</b>        </p>
<p>    在关于取消选民的财产资格可能引起的潜在后果的争论中，经常会涉及美国的例子。麦考利在批评米尔关于普选权的观点时说，“美国的例子说明不了问题”，因为，与那些经济已被开发的国家不同，在美国穷人确有致富的希望。于是，麦考利引用了马尔萨斯（Malthus）的人口增加会导致社会经济条件更加平等的教条，得出结论说，“至于谈到美国，我们还是等着看二十世纪吧”。 <br />
    当然，对那些相信普选权与财产的安全并无矛盾的人们来说，托克维尔（Tocqueville）在他的《美国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一书中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在他关于美国人尊重财产权的多段论述中，我们可以引述这样一段：“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象美国那样更积极热衷地关心财产问题，也没有哪个国家象美国那样，社会大众的多数表现得不那么倾向于那些威胁或试图改变财产权的原则。”<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4]" name="14"></a>[14] </p>
<p>    托克维尔不仅提出了比较一般性的观点，即七百年来这个世界经历着一场如同天意般的、不可抗拒的民主革命，他也更具体地阐述了，为什么普选权的不断扩展是不可避免的：</p>
<table border="0" align="center">
<tbody>
<tr>
<td align="left" width="100%">“当一个国家开始更改选民资格时，可以很容易预见到，选民<br />
的财产资格或迟或早都会被完全废除。在社会历史当中，这一<br />
规律比别的任何规律都显得格外突出：越是扩大选举权，对扩<br />
大选举权的要求就越高涨；在每一次扩大选举权的让步之后，<br />
民主的力量就大大增加，而对民主的要求也随着民主力量的壮<br />
大而进一步增多。获得选举权的人越多，尚未得到选举权的人<br />
们的参与意愿就被激发得越强烈。这些被排斥在选举之外的人<br />
们的要求最后变成了扩大选举权的规则，当局不得不一再向他<br />
们妥协，直到实现了完全的普选权。”<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5]" name="15"></a>[15] </td>
</tr>
</tbody>
</table>
<p>
    在描述美国革命之前存在过的选民财产资格限制是如何被逐步废除的过程时，托克维尔指出，正是那些位于社会中上等级的男性选民投票取消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不计代价地追求他们的善愿。英国取消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的过程在某些方面也和美国相似。历史学家葛楚德.希麦法（Gertrude Himmerlfarb）是这样描述狄斯莱利（Disraeli）的托利党和格拉斯敦（Gladstone）的自由党之间围绕着1867年改革法案（the Reform Act）的斗争的:“有趣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并非那些议会内外的改革者强行推动了这场改革，而是这些党的领导者推动了这一改革。（自由派议员）罗威（Lowe）把两党之间的相互竞争描绘成一场痛苦的拍卖，双方竞相压价，最后按‘最低出价人的报价’修改了宪法。一个保守党人曾抱怨道，他的同事们曾试图‘在这个自由主义的市场中抬高自由党的报价’”。<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6]" name="16"></a>[16] </p>
<p>    英国的这个“改革法案（the Reform Act）通过后带来了新的觉醒，连那些原来对普选权最犹豫不决的人也不得不承认，实施普选是不可避免的。在他1873年所着的《自由、平等、博爱（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一书中，詹姆斯.弗茨杰姆斯.斯蒂芬（James Fitzjames Stephen）写道:</p>
<table border="0" align="center">
<tbody>
<tr>
<td align="left" width="100%">“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政府的理论是，每个人都应该有一张选票，<br />
立法机关应该由这些选票选举产生，它应该通过一个委员会来<br />
行使这个国家所有的公共事务，这个委员会因当选而获认可并<br />
在当选期间履行其职务。这一理论越过了所有对它的种种疑问，<br />
大踏步地跨入了主导性位置，压倒了其他的各种说法。它的胜<br />
利恰似如日中天，而且很可能将长期如此，几乎不用担心有朝<br />
一日它是否会衰落&#8230;&#8230;如果有人问我，是否能提出取代普选<br />
制的主张?若要取代它，你在操作上作何建议?我会立刻回答，<br />
没有任何可以取代普选制的办法。整个的当代思潮和认知，整<br />
个的人类事务的潮流，都是沿着普选制这一难以阻挡之势而发<br />
展的。老旧的生活方式中的许多方面不仅在现代看来是不好的，<br />
就是在那个旧时代也是坏的，这样的生活方式在全欧洲都处于<br />
崩溃当中，它正被新的生活方式所淹没，就象一个在洪水中飘<br />
摇沉伏的尖顶乾草堆。而且我也不认为，会有聪明的人去花费<br />
精力或徒劳地试图拯救旧生活方式的解体。水流走了，就无法<br />
用人力再把它拉回来；我不认为，当我们随着水流前进时，需<br />
要对河神颂唱‘哈利路亚’。”<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7]" name="17"></a>[17] </td>
</tr>
</tbody>
</table>
<p>
    斯蒂芬的有点半心半意的对民主的批评，大部份集中在政府事务的专门知识的重要性、以及普通选民的无知和易变无常等问题上。他也回应约翰.斯达特.米尔（John Stuart Mill）的关于当代社会和政府之“平庸”的一些担忧。<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8]" name="18"></a>[18] 他把对平等的热情追求部份地归因为“美国财富的急剧膨胀”。和麦考利一样，斯蒂芬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人口变得密集起来时，（美国人还能）将平等继续保持多久”；而他所得出的结论是，怀疑是否（美国的那种）“迅速生产出来的大批平庸的住区、以及自我满足的脆弱的民众，算得上是一种值得全世界弯下腰来崇拜的成就”。 </p>
<p>    斯蒂芬的勉强而又无效的抱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以后的反对普选权的历史过程，这种反对从对政治方案的抵制转变成一种文化层面的哀伤。在二十世纪前半叶，开始给予妇女以选举权。所以，1948年联合国制定“普遍人权宣言”时，在第21条中指出，“每个人都有权直接地或通过自由选举的政治代表参加他的国家之政府&#8230;&#8230;人民的意愿将是政府权威的基础；这样的意愿通过周期性的、真正的选举表达出来，这些选举将在平等的普选制、秘密投票或相应的自由投票程序下完成”。很显然，许多实行一党制或维持专制政府的联合国会员国一直都违反着这第21条的大部份条款，它们当中的大多数国家（除了实行种族隔离制度的南非）所举行的选举，如果按照平等的普选制的标准来看，都是假选举。 </p>
<p><b>民主和自由主义的复兴</b>         </p>
<p>    本文简要地回顾了从自由主义到当代自由民主主义的演变，从中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首先，关于所有人类自然的自由平等的自由主义理念的普及，注定要战胜依托着传统基础的任何物质特权。虽然在一些国家，君主制、甚至立法机构内的贵族院仍形式上存在，但在所有的发达国家中，如果存在这种形式的机构，它也被剥夺了任何实质性的政治权力。其次，种种以种族、宗教、性别为借口、试图把人民从政治参与中排除出去的做法，也基本上被上述的自由主义理念所动摇。再次，以财产资格为基础来限制公民权的企图，是对自由主义的民主化过程的最大的潜在障碍，因为，它可以诉诸私有财产的神圣性，而这一神圣性恰恰又是自由主义所支持的。 <br />
    在政治多数主义和促进经济增长及繁荣的政策之间，实际上或观念上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今天仍然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议题；许多评论家认为，要有效地实行经济改革，就要把政策制定者与多数选民隔离开来。同时，过去二十年的历史也确定无误地证明，引入普选制并不导致对富人的全面掠夺，也不会摧毁活跃的经济和文明的社会。托克维尔是对的，而麦考利却错了。十九世纪的美国的例子实际上确实能“说明问题”。虽然美国当时的人口可以向广阔丰饶的北美大陆扩散，但美国的经济活力和政治稳定并非人口稀少的产物。在“老大陆”（欧洲），自由社会也同样产生着大量的中产阶级，而没有分化成一小部份富人和占大多数的穷人。 </p>
<p>    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政策是由人民大众参与制定的，自由主义似乎正在缓慢地死亡，一直到二十年前，这一观点都让人觉得似乎有道理。随着国有企业的增多，福利国家那种似乎不可逆转的扩张，以及为此需要而不断增加的税收负担，认为大众的政治授权会引致逐步的经济社会化，也并非全无道理。私有产权的观念似乎也越来越名誉扫地。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在联合国1966年的“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删去了任何关于私有产权的提法（在1948年联合国的“普遍人权宣言”中还使用这一提法）。那些定位为自由主义（指的是欧洲通行的含义）的政治力量缩小成了少数派；而在许多民主国家，执政党称它们自己为社会党或社会民主党。社会民主这个词经常比自由民主这个词更吃香。何况，民主国家还面临着一个强有力的对手的威胁，即共产党阵营，这个对手既宣扬平均主义、也宣称其对自由主义的敌意。 </p>
<p>    然而，过去的二十年却目睹了自由主义明显的复苏。市场经济理论重新成了时髦，国有企业被私有化了，福利国家调整了福利政策。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不仅被国际条约和各国的新宪法所承认，而且已经被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文献认可。在八十年代中，中间偏右的、明确支持市场经济的政党领导着主要的民主国家。中间偏左的政党大部份抛弃了国家主义的经济观，重新认识到市场和企业家机制的优点，不少这样的政党从而得以在九十年代重新执政。而所有这一切都伴随着、也加速了共产主义的衰落。 </p>
<p>    上述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自由主义的复苏，是如何影响多数民众的政治作用的呢?我认为，必须在这里作一个关键性的区分，这涉及到自由主义最根本的原则。普遍参与的原则，即谁也不应该被剥夺选择国家管理者的平等权利，现在变的更为神圣了。而同时，关于多数大众应该在政府政策的制定中发挥更积极作用的看法，却明显地变得越来越弱。 </p>
<p>    这后一变化反映在许多方面，而在那些处于后共产主义阶段的发展中的新兴民主国家则更常见到，在这些国家，日益露头的民粹主义令人不悦的涵义中，也涉及到这一问题。从一个更普遍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在新兴的民主国家，还是在长期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都看不出有让政府更直接地对选民负责的趋势，比如通过缩短政府任期这种传统的手段。实际上，却存在着另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即赋予司法和自治机构这些与人民距离最远的政府机关更大的权力。司法审查就长期被认为是一种“反民主”的制度，它给了非民选的法官很大的权力，却使多数选民的权利缩小了。然而，近年来，司法审查这种美国特有的制度，却扩展到许多老的和新的民主国家。它的引入不仅没有遇到什么大的阻力，而且，在许多后共产主义国家，民意调查显示，宪法法院往往获得很高的民意支持度。<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9]" name="19"></a>[19] </p>
<p>    或许，更令人惊讶的是明显地完全不由民选政府部门控制的独立机构的兴起，在新兴的民主国家尤其突出。这样的机构包括中央银行、选举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反腐败机构、负责听取批评意见的机构等等。<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20]" name="20"></a>[20] 毫无疑问，这类机构的新地位部份地反映出对当选民意代表的怀疑，觉得无法信任他们会自我约束而不利用其权势去为本人或党羽谋取利益。但这也反映了自由主义思维的一个胜利，即限制政府的过度权力并保护个人的权利，比把大众的意见转变成公共政策更值得关注。这一趋势还反映出另一个迹象，即今天政治家和政治学家们越来越多地强调宪政主义、法治、制度架构中的制衡和制约、以及政府的责任性。人们也许可以说，政治家和政治学家们正在重新发现（美国）联邦主义者文献中的智慧，并设法保护民众个人的权利、使其免受平民化政府这一具危险性之演变的影响，而他们所寻求的补救办法则是可与平民化政府相兼容的。实际上，对不自由的民主的批判之流行，本身恰恰可以被视为是自由主义赢得胜利的一个信号。 </p>
<p>    当法利德.扎卡瑞亚（Fareed Zakaria）提出批评后，大部份对他的批评的反应并没有贬低自由主义的一些核心观点的重要性，如宪政主义、法治、个人权利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民众选举的权利等等。差不多每个加入这场与扎卡瑞亚的争论的人，基本上都同意这些自由主义目标的价值。而争论的焦点其实是在于，在那些缺乏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的社会里，究竟是威权主义的政府更容易促成上述自由主义目标的实现呢，还是民选政府更可能达成上述自由主义的目标。而更根本的争论焦点则在于，在今天自由主义理念的发展已经动摇了传统的非民主的政治合法性诉求的背景下，十九世纪的那种先出现自由主义、再实现民主的政治发展顺序是否仍然有效。<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21]" name="21"></a>[21] </p>
<p>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目前各种制度性制衡和制约以及增设独立性机构的试验正日益普遍化，但基本上并未出现任何限制普选制的制度性试验（至少在实行民治的自由社会里并未如此）。若要尝试任何限制普选制的制度性试验，那么，在今天全民的平等的选举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深入人心、难以对之挑战的情况下，很难看出人民会接受限制普选制的主张。如果说，现在确实存在着一点鼓吹更为平民化的政府的声音，那么，我们却完全听不到任何鼓吹排除普选制的政府形式的鼓噪。正是因为人生来平等的自由主义原则取得了胜利，所以，在当今世界上，非民主的自由主义要想占上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无论如何，自由主义的未来是和自由民主制度的前途密不可分的。</p>
<p>
【编者注】 <br />
原文载于Journal of Democracy(Vol.10, No.3(July 1999):121-34 (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and the National Endow- ment for Democracy&#8217;s International Forum for Democratic Studies)。本刊编辑部获该刊许可翻译转载，翻译时略有删节。此译文不得为其他中文刊物或网路杂志转载。)</p>
<p>【注释】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 name="[1]"></a>[1] Fareed Zakaria, “不自由的民主之兴起（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外交事务（Foreign Affairs）》 76（November-December 1997）, 22-43.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2" name="[2]"></a>[2] John Locke, 《第二篇关于政府的论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ed. Thomas P. Peardon（Indianapolis：Bobbs-Merrill, 1952）, ch.2, sec.4, p.4.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3" name="[3]"></a>[3] John Locke, 《第二篇关于政府的论文（Second Treatise）》, in Peter Laslett, ed., 《两篇关于政府的论文（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New York: New American Library, 1960）, ch.1, sec.5, p.178.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4" name="[4]"></a>[4] Locke, 《第二篇关于政府的论文（Second Treatise）》, ch.8, sec.95, p.54.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5" name="[5]"></a>[5] 出处同上，第19章222段，第124页。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6" name="[6]"></a>[6] 出处同上，第10章132段，第74页。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7" name="[7]"></a>[7] 出处同上，第19章223段，第125页。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8" name="[8]"></a>[8] 出处同上，第19章223段，第125页。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9" name="[9]"></a>[9] See Clinton Rossiter, ed., 《联邦主义者（The Federalist）》（New York: New American Library, 1961）, no.39, p.240.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0" name="[10]"></a>[10] S. MacCoby, ed., 《英格兰的激进传统, 1763年至1914年（The English Radical Tradition, 1763-1914）》（London: Nicholas Kaye, 1952）, 31-32, 36, 39-40.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1" name="[11]"></a>[11] Thomas Paine, 《关于政府之首要原则之论述（Dissertation on First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in Nelson F. Adkins, ed., 《常识及其他政治学论文（Common Sense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New York: Liberal Arts Press, 1953）, 155-74. 本文中所引的佩恩之语均出自此书。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2" name="[12]"></a>[12] James Mill, 《关于政府的论文（An Essay on Government）》 （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1955）.本文中所引的米尔之言均出自该文第8章第72至82页。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3" name="[13]"></a>[13] 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 &#8220;米尔论政府（Mill on Government）,&#8221; in 《麦考利爵士文选（The Works of Lord Macaulay）》（New York: Hurd and Houghton, 1878）, 2:5-51.本文中所引的麦考利之言均出自该文。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4" name="[14]"></a>[14] Alexis de Tocqueville, 《美国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 ed. Phillips Bradley（New York: Vintage, 1960）2:270.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5" name="[15]"></a>[15] 出处同上，第一篇第59页。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6" name="[16]"></a>[16] Gertrude Himmerlfarb, 《维多利亚时代的思维（Victorian Minds）》（New York: Harper &amp; Row, 1970）, 348.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7" name="[17]"></a>[17] James Fitzjames Stephen, 《自由、平等、博爱（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210-12. 这一段及下面引述的斯蒂芬的话取自第5章第179至229页。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8" name="[18]"></a>[18] 约翰.斯达特.米尔（John Stuart Mill）在关于扩大普选权的思潮中占据着一个滑稽的地位。在他1861年的《试论代议制政府（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一书中，他认为，“除非是为了避免更坏的恶魔，即常见的在处理与他人利益相同的事务时拥有影响力的特权，阻止任何人都是一种对个人的不公正”。他不仅反对设置选民财产资格，而且强烈地抵制他父亲詹姆斯.米尔（James Mill）否定妇女普选权的观点。然而，他为否定文盲选举权的主张辩护，因为那些人不缴纳税收、接受救济。他不但在实践上接受这种在普选权中保留例外的做法，还进一步公开拒绝关于平等选举权的原则本身。今天，他那种给予一些“精神上具优越地位的人”（按他们的专业和教育程度来判断）多票选举权的主张，似乎比限制普选权的主张更为陈旧。见他的《试论代议制政府（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一书第127至147页（New York: Liberal Arts Press, 1958）。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19" name="[19]"></a>[19] 关于宪法审查制度的扩展，详见Nathan Brown的“司法审查和阿拉伯世界（Judicial Review and Arab World）”和Herman Schwartz的“东欧的宪法法院（Eastern Europe&#8217;s Constitutional Courts）”，见Journal of Democracy1998年第9期（October）第85至114页。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20" name="[20]"></a>[20] 关于这些机构的兴起，详见Andreas Schedler, Larry Diamond, and Marc Plattner所编的《自我约束的国家:新兴民主国家的权力和责任性（The Self-Restraining State: Power and Accountability in New Democracies）》一书（Boulder, Colo.: Lynne Rienner, 1999）。 <br />
<a href="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magazine%20data/mcs2000/mcs000102.html#21" name="[21]"></a>[21] 见Marc Plattner的“自由主义和民主（Liberalism and Democracy）”，《外交事务（Foreign Affairs）》 77（March-April 1998）:171-8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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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href="https://chinaaction.org/188.html">从自由主义到自由民主制度</a>最先出现在<a href="https://chinaaction.org">中国行动</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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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制与民主国家的差异</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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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7 Apr 2023 01:45:1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自由民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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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发表于 2012 年 01 月 24 日 作者 王克斌 在中国的30多年，你不找政治，政治却要找你，所以不管什 [&#8230;]</p>
<p><a href="https://chinaaction.org/96.html">专制与民主国家的差异</a>最先出现在<a href="https://chinaaction.org">中国行动</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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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div class="entry-meta"><span class="meta-prep meta-prep-author">发表于</span> <a title="下午 8:16" href="http://wang-kebin.hxwk.org/2012/01/24/%e4%b8%93%e5%88%b6%e4%b8%8e%e6%b0%91%e4%b8%bb%e5%9b%bd%e5%ae%b6%e7%9a%84%e5%b7%ae%e5%bc%82/" rel="bookmark"><span class="entry-date">2012 年 01 月 24 日</span></a></div>
<div class="entry-meta">作者 <span class="author vcard"><a class="url fn n" title="查看所有由 王克斌 发布的文章" href="http://wang-kebin.hxwk.org/author/wang-kebin/">王克斌</a></span></div>
<div class="entry-content">
<p>在中国的30多年，你不找政治，政治却要找你，所以不管什么人，都得关心政治。有时弄不好还会磕着碰着，甚至让人家设立专案审查，残酷批斗。结果捞上个后遗症，一提起政治就会不寒而栗，心有余悸。在美国的三十年，只要你不犯法，政治就不会来敲你的门，人家没有党支部和政工组，没功夫给你立专案，找你麻烦，逗你的闷子。这些年来疲于奔命，对美国的政治知晓不多，但凭借亲身体验，多多少少也看出了专制国家与民主国家的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精神状态，国民素质，道德风尚，以及经济和文明建设的程度。</p>
<p>专制国家的各级干部和所谓的人民代表都是由最高统治者或几个高层领导人钦定的，内中不乏在职官僚，干部子孙，以及一些群星璀璨的点缀，歌星、影星、金牌得主，新贵新富。民主国家的总统、省长等行政首脑，以及国会议员都要经过民众选举。竞选时需要回答各种问题，包括经济所得，税收，信仰和作风等等，要表明自己的观点，以及获选后将要致力解决的社会问题。百姓求助于议员，议员会及时帮助。</p>
<p>专制国家的机关对执政党和领袖负责， 领导干部享有各种特权。对老百姓的的需求则不管不顾。2005年，我看到北京的天通苑附近有一段坑坑洼洼的土路，2010年回京，土路依然健在。听说有一次江主席要到某处视察，地方领导集中力量，抢修路面。美国地方政府每年都把财务的支配预算公布于众，居民区的路面每隔几年修复一次。居民区的公园也有人按时割草，维护卫生。美国政府对纳税的百姓负责。</p>
<p>民主国家实行三权分立， 执法、立法和释法的三大机构各自独立，互不牵制。当执法人员触犯律条时，同样要经过法律程序， 与普通百姓一视同仁。专制国家实行一元化的领导，公、检、法都要服从党的指挥。法官可以训斥律师：‘你为什么老为坏人辩护？’官员犯错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只用党内处分作为惩罚，敷衍了事。</p>
<p>在专制国家，执政党独一无二，掌管着国家的经济，户口，军队。 对国家的财产可以无偿地占有和支配。各级行政官员必须是党员，这还不够，还得另外安插一大堆党务干部，如省委书记，省委常委，作为常驻的钦差，监督和管理地方的工作。美国的政党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不管是执政还是在野的党都无权干涉政府和国会的运作，更无权调动军队。相对来说，中国的官员比较臃肿，人浮于事；美国的官员比较干练，人尽其职。</p>
<p>民主国家大多采取法制，而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总统做了错事，老百姓和国会有权弹劾。   中国政府则强调人治，凡事全都得由党的领导来决定。文革中，中国的第二个马克思主义者被他的大哥，第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一句话送进了监狱，长达数年，直至被摧残致死。法律连国家的主席都保护不了，何况那些普通的老百姓。反之，像四人帮一类的罪人却得以飞黄腾达，兴风作浪。</p>
<p>民主政府行政透明，官员和国会议员可以公布私有财产。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分配要经过国会的批准。一旦发现官员徇私舞弊，则付诸法律，事实确凿，要受法律制裁，比如最近入狱的伊利诺的州长。专制政府的官员害怕公开财产，国家的财政由党和国家领导人全权处理。老百姓没有揭发检举犯罪官员的权利。一旦贪污腐化的干部被暴露在阳光之下，就会被送到中纪委双规，实际上是变相的保护。即使定罪，也会刀下留人，不像杀死流氓小偷那么决断利落。</p>
<p>在民主国家，新闻自由，民间可以创立广播公司，出版公司和报刊杂志。各种观点都可以在百姓中流传。政府机构只有美国之音，那还是对外的宣传。老百姓根据自己的思想去判断是非对错，可以发出与总统或政府不同的声音。专制国家的报纸、广播、出版都控制在执政党和政府的手中。所有的宣传、新闻都要与中宣部统一口径。老百姓每天被灌进的都是党的教诲，和报喜不报忧的大好形势。</p>
<p>民主国家，百姓享有宗教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家庭的影响来选择他所笃信的宗教。当然，你不去教堂，也没人逼你。专制国家的领导人认为他比神伟大，取缔宗教。为了装璜，也允许一些人去作弥撒，但是得在党的掌控之中，不得私自与教皇建立联系，不受教皇制约。对新办的一些宗教性的组织，则要无情地残酷镇压。</p>
<p>专制国家的干部一旦达到某种级别，比如司局级，则会享受实际上终身制的待遇。他们除了当官管人，没有其他技能，形成了一大批职业官僚。 即使做了错事，遭到查处，一年以后， 被撤下来的干部又会调往异地，蟒袍加身。民主国家的干部一般没有终身制，除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们从不同的岗位，比如律师或教授，征用到国家的管理机构，在一定的任期内成为政府官员。换届之后，再回到原来的岗位上。从而减少了国家的经济负担。</p>
<p>民主国家相对而言，百姓有均等的机会去发挥各自的才干与智慧。美国总统福特是孤儿，克林顿和欧巴马也来自平民家庭。富人和官员鼓励孩子自己奋斗，不依靠家庭的势力。里根当总统时，他的儿子曾经失去了工作。在专制国家，讲究裙带关系，领导干部的子女从小就享有特殊的照顾，进专设的学校。他们可以凭借父母的地位上大学，出国，提干。当初那些老干部的孩子，今天几乎都在党、政、军、商中大权在握。高级干部的特权可以合法地世袭。</p>
<p>在民主国家，政府要受到民众的监督。一旦有人发现问题，付诸于众，不管是什么高官或议员都得通过法律程序。美国尊重人权，不兴搞运动、整人。在专制国家，老百姓受政府的监督，从单位到街道，保卫科、政工作的人都在睁大眼睛，寻找可疑的坏人。老百姓可以因为一句话，一篇文章被 达打成颠覆国家的阶级敌人，动辄关进大狱十年。</p>
<p>民主国家里，政府在决定一件大事时，需要经过国会的通过。即使这样，也不能保证不出错。八年前出兵伊拉克就是教训。专制国家里，不管事有多大，不管要死上几十万人，全凭最高领导人的一句话。朝鲜战争，在越南的自卫反击战，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只要领导人头脑发热， 别说国会和老百姓，就是领袖身边的幕僚也无可奈何。</p>
<p>在民主国家，官员是普通的人，是社会公仆，他的形象不因为当了总统就比别人特殊。老百姓可开他的玩笑，画漫画，甚至当面指责。在专制国家，领袖被吹捧成神，谁要是敢对领袖不恭不敬，轻则入狱，重则丧生。 领袖死了都不许火化，要花上亿的钱来建冥宫，每年花上重金来保存尸体。</p>
<p>在专制国家，当官是长久的职业，于是为了官运亨通，不计代价，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常常是劳民伤财，装潢门面。民主的美国，干部四年一换，他们没必要也没时间去做涂脂抹粉树碑立传的事情，把注意力放到如何搞好本职工作，为民造福。</p>
<p>民主国家注重环境和食品卫生。地下矿藏不得随意开采，污染环境要受严惩。定期公布水源质量。一旦发现食品危害健康，马上撤离货架，通知百姓。专制国家为了增加财富，盲目开矿，污染环境。对掺假和有毒物的食品不能及时制止。出了问题，又会通过行政手段打压掩饰。</p>
<p>民主国家在网络信息上完全开放，老百姓有权知道各路消息，甚至允许外国电视通过卫星，转播到美国。专制国家喜欢封锁消息，建立防火墙，关闭能让百姓了解世界的窗口。</p>
<p>民主的美国允许公民购买枪支，用于打猎和自卫，这种自由也造成了每年都会发生的枪击事件。在专制的中国私藏武器是违法行为。在关键时刻，买把菜刀都要凭证件。</p>
<p>首都华盛顿的博物馆、动物园对外免费开放。参观北京的鸟巢和水立方都要购买门票。</p>
<p>美国政党的换届是每四年一次，竞选和投票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权力接交平稳快捷，胜者不骄，败者不馁。中国的皇权或政党的交替时间不定，从几十年到几百年。接交的手段是枪杆子里边出政权，逐鹿中原的大战往往要持续数年甚至数十年，百姓在战乱中生灵涂炭，民不聊生。</p>
<p>美国鼓励个人主义，保护私有财产，维护个人的权力。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土地，房屋和各种生产资料。中国强调集体主义，大河不满小河干。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时，个人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国家要圈地，你必须让开。</p>
<p>美国喜欢用总统的名字来命名城市，街道，以及图书馆。中国规定不许以领导人命名街道，但是领导人喜欢到处题词，喜欢发明点儿新的口号并写进党章。美国的领导干部一旦有了性丑闻，会自动引咎辞职（除了克林顿）。中国领导人有了婚外女人，被当作小节处理。</p>
<p>由于个人视野的局限，上面列举的差异可能不完全或不准确。诚恳欢迎批评补充。</p>
<p>民主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也会出现总统违法越权， 也会有凶杀抢劫，也会有贫困和饥饿，也会有经济危机和高失业率，也会出师不义，失去几千个年轻的生命。但是，有民主制度的约制，即使出了偏差，也容易纠正，不会在错误地道路上，一走就是十年，没人能够阻止。总的来说，民主制度要比专制制度优越，为百姓建立一个相对公平竞争的平台，尊重人格，容易调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从而达到经济和文化的不断的发展。</p>
<p>民主这个先进的制度始于西方，在它的吸引下，东方的日本率先加入到民主的行列，南韩、台湾则是后起之秀，为东方诸国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其实，中国的领导人们也明白这内中的道理，只不过因为权力熏心，因为地位尊贵，因为可以遗传给子孙的特权，他们宁可抱守残缺，把百姓永远当成奴役，用军队来维护他们的权威。 他们一边攻击西方的制度，一边把儿孙送到美国念书，甚至永久居留。为了一小嘬领导人的私利，剥夺了13亿国人的自由平等，扼杀了追求民主的精神，揣着明白装糊涂，纵容贪污腐败，一步一步堕落到与人民为敌的危险边缘，把国家推向动乱与黑暗。中国多么需要几个清醒开明的精英，为了大多数同胞的利益，为了富国强兵，敢于从专制的绝路上挣脱出来，让13亿国人也尝到自由民主的雨露，让一个几千年的古国也放射出灿烂的光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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